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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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本次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策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三)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总体审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四)关于《聘任陈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总经理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陈曦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中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综合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陈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彭松、苗棣、黎万俊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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