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9-144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4 号文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开普”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13,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11,213,679.30元(含进项税577,387.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3,786,320.7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25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2073号”《验资报告》。
2019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19年10月24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目前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具体的金额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新开普智慧教育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3,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余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新开普智慧教育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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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开户单位: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63768872337。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63768872337,截至 2019 年 11月27日,专户余额为1,798,228.83元;甲方以大额存单及其他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3,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教育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上述产品到期或提前支取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南京证券。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睿、封燕在乙方工作日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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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乙方委托下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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