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19-082
债券代码:112140 债券简称:12基地债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12基地债”本息兑付暨摘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债券“12基地债”最后交易日:2019年12月16日
? 债券“12基地债”摘牌日:2019年12月17日
? 债券“12基地债”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6日
? 债券“12基地债”兑付日:2019年12月17日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12月17日发行的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2基地债”、债券代码112140)将于2019年12月17日支付“12基地债”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
根据《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为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基地债
3.债券代码:112140
4.发行总额:人民币5.7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7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在存续期限后面2年票面利率将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5.78%不变。
8.起息日:2012年12月1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债券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基地债跟踪评级报告(2019)》(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355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本期债券回售情况:本公司在本期债券第5年末(2017年)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12基地债”后面2年票面利率维持5.78%不变。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基地债”的回售数量为100,110张。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2-64),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8%,每10张“12基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兑息金额为1,046.24元(扣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本期债券的利息暂免征税,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兑息金额为1,057.80元(不扣税)。
三、本期债券兑付安排
1.最后交易日:2019年12月16日
2.摘牌日:2019年12月17日
3.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6日
4.兑付日:2019年12月17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基地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相关咨询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俊雅、刘逊
电话: 0755-26853551
传真: 0755-26694227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颜吉广
电话:010-85556362
传真:010-85556405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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