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公司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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