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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