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充分论证与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时,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芮鹏、孟庆林、许哲、徐福云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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