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栋五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15:00至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共计168,77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510,030股的比例为48.28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19年12月6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510,030股的比例为0.0000%。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共计168,77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510,030股的比例为48.289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时,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该议案项下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开使用,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68,77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郭芷菁
    
    经办律师:周百顺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雷曼光电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