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3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认为,33名激励对象所持共582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汪军民、刘登清、杨文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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