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分别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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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180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分别收到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和公司董事长刘光先生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48号)和《关于对刘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49 号)。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东方网力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你公司自查并公告称与刘光共同为其他债务人担保金额77,000万元,共同为其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30,000万元,共同承担的回购义务金额38,000万元,金额总计145,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或披露程序,属于违规担保。同时,你公司公告称发现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涉及金额25,077万元。
    
    你公司公告的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你公司积极进行法律救济,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公司监事、内审部门应对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清理,进一步调查核实远期受让协议、供应商预付账款资金占用具体情形。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督促相关责任人,通过确认违规担保合同无效、及时归还占用资金等措施,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对刘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光:
    
    经东方网力自查并公告,你与公司共同为其他债务人担保金额77,000万元,共同为其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30,000万元,共同承担的回购义务金额38,000万元,金额总计145,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属于违规担保。同时,公司公告称发现你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涉及金额25,077万元。
    
    公司公告的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你作为东方网力的董事长和时任实际控制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对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清理,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要求你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刘光先生将按照北京监管局的监管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计划,尽快消除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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