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阅读和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需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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