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4、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8、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具有商业上的必要性和互利性。各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良好,各方均提供了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措施,能有效地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其中涉及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且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应当回避表决。我们原则上同意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实时关注上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三、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更换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
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杨胜刚 何 前 耿乃凡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