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10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转让控股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与苏州和德新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转让控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 杰
郑建明
周清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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