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计量: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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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惑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三)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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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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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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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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