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12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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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新设全资子公司或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由委员会审议后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各自领域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或证券部负责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初审,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或证券部协助投资主体签订并购意向书并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组成谈判小组开展商务谈判,并将结论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报讨论。
第十五条 工作组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相关项目资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讨论,形成书面决策性文件,并将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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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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