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审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何韦先生、吕明华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包志毅先生、徐旭青先生、沈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包志毅先生、徐旭青先生、沈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根据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其中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并
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包志毅 徐旭青 沈雨
2019年12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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