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收购价格以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未超过20%,不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向,本次股权收购后,公司持有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上升至75%,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管理,提高整体经营效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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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新才 圳 叫
汪
日期:⒛ 19年1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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