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相关材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2018年度审计团队调整了服务机构,加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审计团队在对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工作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具备良好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减少审计工作的不确定因素,公司拟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经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的审查,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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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曾国军 杨振玲 桂 芳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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