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关于与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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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19-070
    
    公司债简称:13楚天02        公司债代码:122378
    公司债简称:19楚天01        公司债代码:155321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9年12月10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该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且不超过公司在财务公司综合授信项下提用并存续的各类融资余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实际授信额度以审批为准。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为继续利用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由于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与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68)。
    
    一、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0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该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公司不得将发行股份及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2)财务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上浮10%的标准。
    
    (3)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4)按照公司每年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不含发放贷款产生的派生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剔除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50%的原则,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且不超过公司在财务公司综合授信项下提用并存续的各类融资余额,超过部分在3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公司划回公司指定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财务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财务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本协议项下,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实际授信额度以审批为准。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3、结算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和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免费向公司提供各项网上银行结算服务,如在柜台办理结算业务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价格收取费用。
    
    (3)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上浮10%的标准;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免费提供各项网上银行结算服务,柜台结算业务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价格收取。
    
    (四)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1年
    
    (六)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公司应及时通知公司: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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