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19-01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第 222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嘉美包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263,100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615,57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405,908.5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209,668.45元。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25,087,275.11元(已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税)24,528,301.89元);同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嘉美食品包 中信银行股 募集资金专
装(滁州) 份有限公司 8112301012200561606 项账户总账 325,087,275.11
股份有限公 滁州分行 户
司
临颍嘉美印 中信银行股 二片罐生产
铁制罐有限 份有限公司 8112301012100560997 线建设项目 -
公司 滁分行 (临颍嘉美)
星展 银 行 三片罐生产
四川华冠食 (中国)有 30016016288 线建设项目 -
品有限公司 限公司天津 (简阳嘉美)
分行
简阳嘉美印 星 展 银 行 三片罐生产
铁制罐有限 (中国)有 30016014888 线建设项目 -
公司 限公司天津 (简阳嘉美)
分行
合计 325,087,275.11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发行费用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日与子公司临颍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简称“临颍嘉美”)、四川华冠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华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与子公司简阳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简称“简阳嘉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此,公司所有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都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简阳嘉美,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胜可、李硕、成杰、张广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10,000,000.00)(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子公司简阳嘉美、开户银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天衡验字(2019)0012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