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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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9-134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15:00至2019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5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2019年11月25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216,946,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414%。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170,005,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233%;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46,940,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1%。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本次会议审议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47,355,2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355,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 ,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47,355,2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355,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 ,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明杉 彭文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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