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15:00至2019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越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80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3,817,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89,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调整后的<2019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809,800股)、孙建江先生(持有24,508,17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3,18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反对股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3,18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反对股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调整后的<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809,800股)、孙建江先生(持有24,508,17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3,18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反对股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3,18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反对股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继续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
购余值担保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809,800股)、孙建江先生(持有24,508,17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3,18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反对股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3,18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反对股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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