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投资”)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交易对方新恒基投资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协议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能够有效保障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合法权益,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 冯全甫 刘学民 姜晶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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