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管和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发表独立意见,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
1、公司聘任高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格、提名方
式和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被聘任人员和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龙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湘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同意推选郭文忠先生、夏中卫先生、龙双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晓东、虞晓锋、樊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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