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蜀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德骏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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