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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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李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5、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5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3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3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那续怀、黄嘉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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