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通过考核的第一期激励对象共98人,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549.18万份股票期权。该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行权也符合《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授股票期权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正常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更新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同时,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更新后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宋进军 王亚平 王桂林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