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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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7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北京时间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15:00至2019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普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123,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71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8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9.35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531%。
    
    4.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665%。
    
    5.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普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赵旭东、付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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