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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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付洋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0日北京时间14:50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 5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7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37,12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4 人,代表股份36,8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26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经查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1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2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温 晓 军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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