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安妮商务信息用纸有限公司、上海超级标贴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完全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事项。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涂连东 刘世平 刘晓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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