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的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9家子公司拟分别与关联方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空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浩鹏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
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2》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
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须回避表决;
2、内江鹏翔下属9家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可保证内江鹏翔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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