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设备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宝鸡中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飞恒力”)以自有设备抵押向银行贷款,是为了满足其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实际资金需要,行为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中飞恒力以设备抵押进行贷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念念 吴 昆 白 云
2019年12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