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如下: 1、我们认为该议案中,公司与关联方增加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价格溢价或价格折扣的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4、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有关提名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审查了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刘芹女士、史旭松先生、彭泽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刘金祥 曾剑伟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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