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提请审议更换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解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况,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独立的财务审计服务。此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锦棋 黄劲业 匡同春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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