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新都安34%股权的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楼月根先生、楼勇伟先生应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鲍世宁,方明泽,朱炜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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