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于 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被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部分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部分预留权益条件的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部分预留权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部分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8.39万份股票期权(剩余1.41万份取消授予)及92.26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0.94万股取消授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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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蓓 王玉春 闵爱革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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