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19-004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4号)核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7,910,667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6.76元,募集资金总额479,289,448.92元,扣除发行费用44,616,453.0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34,672,995.87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48,581,655.12元(已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30,707,793.80元);同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8-13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专项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目前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
重庆新大 上海浦东发 830100788014000024 182,110,400.00 ①企业信息化建设
正物业集 展银行股份 39 项目
团股份有 有限公司重 ②物业业务拓展项
限公司 庆分行 目
③偿还银行贷款
①人力资源及企业
重庆新大 中国民生银 文化建设项目
正物业集 行股份有限 631527955 266,471,255.12 ②市政环卫业务拓
团股份有 公司重庆分 展项目
限公司 行 ③停车场改造及投
资建设项目
合计 448,581,655.12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发行费用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9年12月9日,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建设项目/市政环卫业务拓展项目/停车场改造及投资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物业业务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方东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开户银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天健验〔2019〕8-1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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