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和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泽宏
钟明霞
周俊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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