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为保障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对其控股子公司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环保”)提供不超过 1.25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用于日常周转。资金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一年内,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嘉诚环保将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嘉诚环保另一方股东李华青女士将对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对嘉诚环保的财务资助事项是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家利、朱虹、胡子谨
2019年12月1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