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董事、监事津贴标准
(一)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人民币72,000元(含税);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人民币 72,000元(含税);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规定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四)未在公司担任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每人每年人民币 30,000 元(含税);
(五)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规定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按月发放。董事、监事津贴由公司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董事、监事津贴的,自上述事项生效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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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
据实报销。
第三章 津贴调整
第七条 津贴标准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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