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长沙天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因主债务违约而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提供反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长沙天映1000 万元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反担保。
独立董事:付国章、刘 莹、冯 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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