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45%股权、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行为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等批准,已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二)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在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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