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说明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45%股权、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出具了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及被评估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的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的实际特点,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价值作为评估结果。上述评估方法的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具有相关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必要评估程序;本次评估的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重要评估依据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评估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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