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节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2号
珠海节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日,你公司通过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上市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及12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所持有的捷成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800万股,占捷成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持股比例从6.37%下降至4.89%。你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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