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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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9-08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知悉公司
     1个银行账户被解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解冻的基本情况
      序号         被解冻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余额      备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    公司常州金坛华城支行  32001626442052501718   一般户   0.68元    工会账户
         二、解冻情况说明
         1、案件情况
         2013年10月,公司为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融财富”)与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的新疆天利恩泽鄯善县
     红山口一期22.6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尹某某、应某某对公司提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做出民事判决:被告公司在盛
     融公司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发还、追缴程序终结后30日内对盛融
     财富涉案人员应返还原告款项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履行支付义务。
         因公司至今未接到该案件刑事发还、追缴程序终结通知以及盛融财富应返还
     原告的不能清偿部分的具体金额,故暂未履行金坛法院判决的支付义务。
         依据尹某某、应某某的申请,金坛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
     案号为(2019)苏0413执3031、(2019)苏0413执3037号。2019年7月31
     日,金坛法院作出(2019)苏0413执3031号之一、(2019)苏0413执3037
    号之三的执行裁定:分别冻结被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626442052501718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7,859元、164,3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9年10
    月17日,金坛法院作出(2019)苏0413执3031号之六、(2019)苏0413执
    3037号之六的执行裁定:分别扣划被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320016264420525017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854元、164,326元。
        2、公司应对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626442052501718账户属工会账户,按照相关规
    定,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
    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
    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故公司对上述的执行裁定向金坛法
    院提出异议,请求退回已划拨的款项人民币171,584元、164,326元,解除对账
    户的冻结措施。金坛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查。
        3、账户解冻裁定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金坛法院(2019)苏0413执异93、(2019)
    苏0413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明,依据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信息查询及其交易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
    32001626442052501718账户名称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
    员会,系其公司工会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独立开列,该账户用于工会经费的集
    中与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
    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
    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
    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
    的款项。故依据上述批复,金坛法院对上述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措施不当,
    应当撤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1)撤销本院(2019)苏0413执3031号之一、之六的执行裁定。
        (2)撤销本院(2019)苏0413执3037号之三、之六的执行裁定。
        三、公司的后续解决措施
        公司将积极与法院、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履行责任义务,争取尽快恢复其他被冻结银行账户正常状态。
        四、备查文件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苏0413执异93、(2019)
    苏0413执异94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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