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3号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收市后,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与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及投资进展的公告》,称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于10月30日在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互公司”)香港总部开展了尽职调查工作,公司于11月19日与移互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在南京讨论了战略合作事项。对于上述进展事项,你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6条和第7.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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