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租赁上海天南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388弄118号物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该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项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拓展经营的规划目标,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启杰 王裕强 曹永勤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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