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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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4.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1.4.2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1.4.3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1.4.4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4.5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1.4.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接待与推广事务的管理与要求
    
    2.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2.2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2.2.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2.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法律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2.2.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2.2.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3接待与推广活动的事项与要求
    
    3.1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3.2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3.2.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3.2.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2.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3.2.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3.2.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3.3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5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3.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3.5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3.6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3.7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3.8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3.9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9.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3.9.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3.9.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3.9.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3.9.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3.9.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3.10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衍生品。
    
    3.11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3.12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3.13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3.14公司在进行业务合作等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3.15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3.16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16.1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3.16.2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3.17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3.17.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3.17.2活动的详细内容;
    
    3.17.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3.17.4其他内容。
    
    3.18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3.19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4附则
    
    4.1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3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4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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