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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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加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股东、中介机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1.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1.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5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6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2.1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2.2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2.3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2.3.1 制定和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法;
    
    2.3.2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3.3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2.3.4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3.5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3.6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2.3.7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2.3.8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2.3.9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2.3.10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2.3.1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2.3.12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2.3.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2.3.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2.4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2.4.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公司发展战略等各个方面;
    
    2.4.2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4.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2.4.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2.4.5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2.4.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3.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3.1.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3.1.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1.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1.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3.1.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3.1.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3.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3.2.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3.2.2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2.3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树立良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2.4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3.2.5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4.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4.1.1中小投资者。
    
    4.1.2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4.1.2.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4.1.2.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4.1.2.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1.2.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1.2.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4.2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4.2.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4.2.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4.2.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2.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4.2.5企业文化建设;
    
    4.2.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4.3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4.3.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3.2股东大会;
    
    4.3.3公司网站;
    
    4.3.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4.3.5一对一沟通;
    
    4.3.6邮寄资料;
    
    4.3.7电话咨询;
    
    4.3.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4.3.9媒体采访和报道;
    
    4.3.10现场参观;
    
    4.3.11路演;
    
    4.3.12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4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各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5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4.6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加强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4.7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4.8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的咨询电话畅通;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4.9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和及时回复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4.10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等的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4.11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4.1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特定对象要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签署承诺书(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4.12.1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4.12.2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4.13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4.14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4.15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4.16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4.17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及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4.18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4.19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20公司董事会保证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4.21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公司、控股股东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开展专门的培训活动,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的意识。
    
    4.22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5附则
    
    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1.承诺书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
    
    附件1:
    
    承 诺 书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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