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以现金和资产对华北医疗进行增资、对外扶贫捐赠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以现金和资产对华北医疗进行增资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审议的以现金和资产对华北医疗进行增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增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经评估的资产进行增资,定价公允、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二、对外扶贫捐赠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有红、邓峰、冼国明、李晓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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