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响应了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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